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金浩 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最終解釋權歸廠家……在買車時,這些成文與不成文的合同條款你是否遇到過?目前,這樣的霸王條款在烏魯木齊汽車銷售市場普遍存在。近期,烏魯木齊市工商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整治汽車銷售市場的霸王條款活動。
  據瞭解,汽車在銷售前,廠商與購買方需簽訂《新車訂購單》,其內容是自行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而大多數汽車銷售商家使用的“新車訂購單”約定事項內容中含有“訂購人在向經銷商提出訂購時,需按經銷商規定繳納訂購金,經銷商確認收到訂購金後此訂單開始生效。”等內容。
  而訂購單生效後,因訂購人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訂購時,經銷商不予接受,造成訂購金不予退還。
  烏魯木齊市工商局合同監管處負責人介紹,經銷商填寫預定交車日期,“如因非經銷商原因或訂購人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訂購單內容,經銷商對訂購人不負有賠償責任。”等經營者單方的規定,屬於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通過前期對汽車銷售市場的檢查來看,還有些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乘用車買賣合同》時,會存在“購車後須在本店保養”等約定,這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如果格式條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烏魯木齊市工商局提醒消費者,在購車時要查看《新車訂購單》、《車輛購銷合同》等相關合同,如發現經營者利用自定格式條款減免其責任;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應有權利;掌握最終解釋權等內容要及時要求予以更正或申訴,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原標題:汽車銷售市場合同“陷阱”多 烏市工商局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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